簽署勞動合同離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簽署勞動合同離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於大多數的勞動者來說,他們簽署了勞動合同之後都會安安穩穩的在本公司裏工作。但是由於家庭變化或者一些特殊情況,他們可能需要辭職。這個時候,他們就比較困惑自己辭職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比如說簽署勞動合同離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勞動者解除的條件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 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 通知用人單位纔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 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 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 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爲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 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 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 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爲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 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二、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 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在這裏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雖然簽署了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想要離職的話,也是可以辭職的。這是國家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一種保障。其次就是如果需要離職的話,當然是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