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在哪辦理?相關程序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在哪辦理?相關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對解除勞動合同在哪辦理及其相關程序是怎樣的有明確說明,勞動法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主要就是爲了維護人民的利益,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更好的爲人名造福,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有關這方面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實務操作要點:

1)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充分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無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

2)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好工作交接後支付經濟補償以及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深圳規定);

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併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注意事項:

1)協商解除不受《勞動合同法》第42條約束性條款的限制,雙方協商一致,屬於雙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權利,應當承擔民事義務,協議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

2)除非存在行爲人對行爲內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變更或撤銷:

2.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2.2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2.3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的;

二、【由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實務操作要點:

1)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無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

2)勞動者填寫辭職申請書或者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勞動者離職後3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深圳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併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注意事項:

1)經由勞動者方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簽訂協議時用人單位應注意措辭的嚴謹性;

3)經由勞動者方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時需及時轉向預告解除方式。

三、【由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實務操作要點:

1)勞動者辭職無需說明理由;

2)勞動者需履行告知義務即試用期滿後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提出的辭職做出迴應;

4)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5)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3個工作日內發放勞動者工資報酬(深圳規定);

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併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注意事項

1)辭職通知書一定要送達用人單位,並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果勞動者將辭職通知交給用人單位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會反過來說勞動者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爲,這樣將對勞動者非常不利。如果用人單位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爲“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用人單位拒籤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參考:員工辭職要單位批准嗎?

2)在離職前按照雙方約定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用人單位所有的財物等,以免被用人單位倒打一耙說侵佔用人單位財產不退還。

3)辭職後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4.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勞政[1995]19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309號)第32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具體解釋。

法律的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在哪辦理及其相關程序是怎樣的的相關流程,在這樣一個靠雙手吃飯的時代,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是應該的,畢竟人民纔是國家的基礎,所以一切都以爲人民服務爲宗旨,才能使國家發展迅速,我國才能變得越來越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