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保安公司改制後職工勞動合同和企業編制有變化嗎?

林州保安公司改制後職工勞動合同和企業編制有變化嗎?

在改革開放時候,國家就提出了保安公司民營化的想法,不過由於保安公司最先屬於國家各地公安分機關管理,人員雜亂,不好統一改制。零八年的時候國家又規定要管辦分離,各地相繼進行改制,下面將爲您解答林州保安公司改制涉及到的職工勞動合同和企業編制的一些問題。

一、林州保安公司改制後職工勞動合同有變化嗎?

公安局把保安公司改制出來,由個人承包,職工的勞動合同是沒有變化的,個人是不能招聘保安從事保安服務的,職工是不能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需要與保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章: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二、保安公司收編原公司要不要辦離職手續?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所以勞動者如果要繼續在新公司上班的,是不需要辦理離職然後再入職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綜上所述,林州保安公司改制就是使保安公司民營化,由企業自己承擔盈利和虧損,林州市保安公司制改革既是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也是爲了公司更好地運營,承包給個人既可以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又能最大程度優化人員資源配置,可謂是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