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案件時效是多久?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案件時效是多久?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案件時效是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爲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法律只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種計算方式,沒有規定可從行爲終止之日起計算。其次,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宜簡單的理解爲一種連續的民事侵權行爲。在實踐中勞動合同作用更多的是作爲勞動關係存在的一種證據及政府監管的要求。再次,從雙倍工資支付的方式看,也不宜對仲裁時效做擴大解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按月支付而非整體合併支付,只要有任何一個月沒有支付,勞動者權利即受到侵害,仲裁時效即應起算。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支付最長不超過11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年屆滿後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援。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該規範用工。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援。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單位不和新入職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員工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文規定。員工維權的手段主要有調解或者仲裁,申請仲裁有時效方面的限制,這種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個月。員工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