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超過退休年齡上班也應當簽訂勞務關係合同,協議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務報酬,以及勞保待遇,退休以後工作的應當依照勞動部關於勞動制度通知,應當與單位簽訂協議,即勞務關係協議,簽訂協議,有利於雙方履行責任和義務,便於解決爭議。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爲勞務合同關係

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爲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係。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係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爲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爲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仍爲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綜上所述,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關係協議,合同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防止約定不明造成爭議,勞動協議應當具備單位名稱,工作時間,協議期限,勞動保護,職業危害等詳細情況。以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