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辭職30天不給走如何辦?

口頭辭職30天不給走如何辦?
律師解析:口頭辭職30天不給走的,勞動者可以補一份書面辭職報告,然後三十天後自行離職即可,不需要經過單位的批准。如果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因此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賠償金、未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二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