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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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辯護詞

河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近親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爲其辯護人蔘加本案的審理活動。本辯護人接受此案後,依法進行了會見、閱卷,複印和調取了本案的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和分類。今天根據法庭的審理,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結合法律的相關規定,談幾點意見,供法庭參考採納。

一、***在本案中不是挪用公款的適格主體。理由是:

1、***不是國家幹部身份,也不是公務員。是不在國家編制的企業聘用人員(卷宗材料可以佐證)。

2、**所在的單位不是國家控股企業,更不是國有企業,****只佔32%點多的股份(卷宗材料可以佐證)。

3、***不是國家行政部門或委任的國企幹部。他是一個社會人員被商業銀行聘用的,且有勞動合同的工作者。

附:(1)***中行買斷材料(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和證明書)

(2)商行對2005年招聘人員有關問題的規定(屬於社會招聘人員)

(3)**試用合同(社會無業身份應聘商行簽訂的勞務合同)

4、**市銀監局對**金融管理資格的認定,不是國家行政部門的委任狀,銀監局是金融業的監督認證部門,不是行政管理部門。

銀監局關於覈准**、**市商行支行行長任職資格的批覆。內容爲:**符合城市商行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條件,覈准其商行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是對任職資格的核準,並不是銀監局委派到商行任職。根據“銀行業行業監督管理辦法”“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中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必須透過高管資格考試,才能上崗,而這個資格考試,是在各地銀監局考試並備案的。就像從事會計職業,必須透過會計上崗考試,是有各地財政局考試備案的。跟是否國家工作人員無關。

5、在《關於**等八位同志聘任的通知》和《關於**、**二位同志任職的通知》中,檔案原文內容均爲:經研究聘用**任銀行卡部副經理;蓋的商行單位章。經研究聘用**任科技之行行長,蓋的商行單位章,非黨委決定任命。

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應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範疇。故**在本案中不是挪用公款的適格主體。

二、**的筆錄不能作爲本案的證據使用。理由是:

1、**在公安上的筆錄與其在檢察院的筆錄相互矛盾。(卷宗材料可以佐證)

2、在檢察卷中,僅有**的筆錄證明**知道是二中的錢,顯然是一份孤證,又是可變證據。孤證是不能作爲定案依據的。

3、起訴書指控**與**是同夥,**作證是有利害關係的,不是適格的證人。

三、**介紹的550萬借款均是從私人賬號中轉借的。沒有一筆是從*或銀行帳戶中轉出的(卷宗材料可以佐證)。公訴機關沒有任何直接確鑿的證據證明是公款,這一點應是不爭的事實。

四、從**和**衆多賬號和數千萬人民幣中不能分辨出那是*的那是私人的。從卷宗材料顯示,在**沒到科技支行之前,**在*銀行開戶77個,**在**銀行開戶133個,*財務人員**在*銀行開戶158個。自2009年8月-2013年5月,而**的工資卡賬號存入金額爲17706629.8元,支出金額爲17496047.5元。利用ATM機取現904406.92元,利用POS消費597856.70元。從這些帳戶和數額中,公訴機關沒有審計,更沒有分出那是公款那是私款。顯然,指控是盲目的,想當然的,是缺乏關聯證據的。同時,也證明了**長期做着民間借貸業務。

五、關於**內轉300萬元驗資問題,指控**知道一事明顯缺乏證據、違逆常理。

(一)以存單上加蓋行長的授權章來判斷就是行長同意或知道,是不瞭解銀行工作程序的。首先,授權章是行長到任之日起就交與營業部授權人員進行管理,可能存在蓋章隨意的情況;其次,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對公帳戶、個人帳戶的大額內轉,都是不影響當日存款餘額的,授權人員是否彙報具體情況的,並做詳細說明,沒有當時的電話記錄、錄像或行長簽字記錄佐證。並且從**工資卡帳戶中顯示不停在不同的銀行、不同的櫃員處辦理業務,說明尹從很早就開始刻意隱瞞同事和領導,這些大額票據都蓋有授權章,但一定都不可能告訴授權人員是啥錢,取錢幹什麼,更不可能給行長彙報。授權人員按照慣例,一方面屬於個人資金的存取,另一方面是內部人員辦理業務,而且尹經常辦理存取,就沒有引起警惕,直接加蓋了授權人員和行長的授權章。

(二)**沒有同意的理由和動機。當時**和*無任何經濟來往,和*從來就沒有任何經濟來往,更沒有因爲此事得到過一分錢的好處,這件事情的發生前後也未得到任何口頭和物質感謝,爲什麼要承擔風險同意這件事情呢?**是客戶部主任,她私人辦理業務,爲什麼要**來找**彙報呢?

(三)**並不具備對**款項的管理權和支配權。因爲**和**相關人員並無直接聯繫,**的學雜費對賬過程及入財局賬的時間和金額,一直由**和**財務聯繫並決定,**對學雜費的存取是無干預權的。在收費的過程中,**要和**經常性的對賬,必然要對存款本金和利息進行覈對,這是對賬的基本要求,難道說這些錢放在銀行,從來不進行覈對嗎?事實上並不是這樣。

六、***挪用公款已經成立,***挪用公款也應成立的觀點是錯誤的。理由是:

(一)**明知是二中的款而存入自己的帳戶,***是不知道私人帳戶裏存有二中的錢(也無法分出那一百元是二中,那一百元是私人的)。因爲作爲行長的***,他是知道公款是絕對不能私存的,他在主觀上是不知道私人帳戶裏存有公款。之所以向尹介紹借款是因爲聽說尹做着民間借貸的事情。況且,***又不是向尹一個人借款。所以,**挪用公款成立,***挪用公款也應成立的觀點是錯誤的。

(二)**挪用資金刑事裁定書(原市商行銀信支行行長***和**身份一樣;另瞭解到原市商行華潤支行行長**、商城支行行長**曉、漢冶支行行長**均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罪名都是挪用資金)。

七、**未給國家造成任何損失,自己也未獲得一分利益。公訴機關對此也是認可的。

八、法院如果認爲公訴機關指控基本成立,**也認爲指控異議不大。那麼,***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接受審判,自首是成立的。對此,依法應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九、被告是初犯,態度好,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危害不大,量刑上建議使用緩刑。

辯護人:**律師事務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