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責任區分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的責任區分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高空墜物的責任區分是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未採取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