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被燒了誰承擔責任?

一、快遞被燒了誰承擔責任?

快遞被燒了誰承擔責任?

快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時,首先要考慮寄快遞方的損失。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寄件人隱瞞貨物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險的事實,而造成火災,快遞公司、物流公司均可要求寄件人承擔賠償責任。

然後需要考慮收貨人的損失該由誰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若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若包裹是收貨人透過電商平臺購買的,由於各大電商關於貨物風險轉移均有明確規定,賣方、買方在註冊成爲各大電商會員的過程中已作出意思表示,表明其願意接受所註冊電商平臺的相關協議,所以各大電商關於貨物風險轉移的規定即爲賣方與買方之間關於貨物風險轉移的約定,當在途貨物毀損滅失時,應依據該協議來解決爭議。例如:淘寶網的《淘寶爭議處理規範》第二章第三節第十四條“簽收規範”第九款的規定是:(九)收貨人簽收商品後,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家轉移給買家。而亞馬遜的《使用規則》貨物滅失款項中規定:您在本網站訂購的商品由我們透過承運商進行配送。因此,該商品的所有權及滅失風險自我們將其交付給承運商時轉移給您。

二、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快遞運輸過程中,可以由於一定的原因導致被燒燬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對照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一般來說,對於容易發生火災貨物,快遞公司也是禁止收件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