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物權行爲的規定是指什麼

其實,大家在生活中籠統的說到物權,那麼物權本身是比較廣泛的。有一些情況下,物權就是屬於自己私人所有,他人都不可以進行侵犯。但是也有些事和物權是可以相互進行轉換的,物權之間的相互轉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對物權行爲的規定是指什麼?

民法總則對物權行爲的規定是指什麼

一、民法典對物權行爲的規定是指什麼?

物權行爲,是指以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爲目的的法律行爲。

你買車買衣服,賣菜賣傢俱,使物權發生變更的行爲就是物權行爲, 現實生活中無處不在,小到你買瓶水,大到你買房買地.

二、什麼是物權?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着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三、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爲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爲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爲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爲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爲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爲本權。

(8) 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爲標準,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民法典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其實物權行爲就是指物權的轉移、變更或者消滅爲目的的一種法律行爲。物權之間的相互轉換,在日常生活當中是非常司空見慣的,比如說大家在生活當中可能買一件衣服,那麼這件衣服的所有權就在買賣的過程當中發生了變化,這種行爲就叫物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