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是怎樣的

一、 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大小

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是怎樣的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證據不同,其證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就往往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弱於原始證據的證明力。證明力的強弱或大小常常是透過對立或矛盾證據之間的比較顯現出來的。

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其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聯繫是間接的,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個階段。因此,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由於間接證據關聯方式的間接性,決定了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推理過程。且必須遵守以下規則:(1)、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存在、相關性和合法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且爲法律容許的證據方能採用。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得到合理性排除。

(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到結論是唯一的。

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確定,一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斷。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或判定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原則,在訴訟法理論上被稱爲“法定證據原則”;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認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判斷,則被稱之爲“自由心證原則”,或爲“自由心證原則”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內容。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二、 間接證據的特點

一是間接證明具有依賴性。間接證據有相互依賴的特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只能從某一個側面證明案件的某一個局部的情況或某些個別情節,而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必須依賴其他證據,並結合起來組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形成一條證據鎖鏈,才能具有證明作用。

二是間接證據具有關聯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繫,以及與其他證據在證明過程中相互結合所決定的。只有與其他證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這樣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三是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與直接證據相比,其證明過程複雜,必須有一個判斷和推理的過程。任何一個單獨的間接證據,都不能直接證實案件中的主要事實,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只有把諸多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最終排除各種可能性,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

四是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各個間接證據所能證明的必須是相互一致的,並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這樣才能得出一個正確的證明結論。

根據上述的知識,我們知道了間接證據並沒有直接證據有證明力,間接證據也需要很多的間接證據進行證明。間接證據有很強的依賴性,關聯性。雖然和直接證據相比間接證據證明力不足,但是間接證據證明力也是有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