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參加人與訴訟

仲裁參加人與訴訟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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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爲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爲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爲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蔘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爲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 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並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爲有效。


    前款規定,適用於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


    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爲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爲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爲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爲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爲被告。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爲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爲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爲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爲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資訊。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條 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


    第六十二條 下列情形,以行爲人爲當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爲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二)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爲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爲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爲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爲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爲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爲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爲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爲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爲當事人。


    第七十條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爲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條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爲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爲共同訴訟人。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爲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第七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衆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第七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爲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第七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八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範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爲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八十三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爲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得委託其作爲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爲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爲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並徑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託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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