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作用

1、約束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且不得向法院起訴
2、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如果一方違背仲裁協議自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可以憑仲裁協議要求法院不受理。
3、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仲裁協議,亦稱仲裁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定實體法律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協議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