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兼職是如何規定的?

一、公司法兼職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兼職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中對兼職的規定非常明確,公司企業高層人士嚴格禁止在外兼職,其目的也是爲了保護公司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中小企業對公司股權和知識產權以及商業保密意識不是特別重視,對員工在外兼職的情況管理並不是很嚴格,需要根據其制定的專門規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