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鑑定嗎?

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鑑定嗎?

隨着用車人士的增加,交通事故數量與日俱增,有關交通事故訴訟案也越來越多,因爲在交通事故中必然會有發生傷殘等,所有在這類訴訟中,司法鑑定的證據就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那麼有一些人們就會疑問,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鑑定嗎?達到什麼樣的程度纔有必要做鑑定呢?下面由本站爲您講解相關的法律條文,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鑑定嗎?

沒有傷亡可以不做,但凡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亡的,都需要做司法鑑定。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透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

在交通事故訴訟案中,做司法鑑定是一個非常必要的程序,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透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

透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透過法院委託鑑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但申請重新鑑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從上訴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是需要做司法鑑定的,但是都應遵從當事人的意見,做司法鑑定更有利於當事人提供更有利的證據。同時,您可以關注可以用來做司法鑑定的資料,積極配合鑑定機構,不應該在鑑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鑑定完畢後妥善保管材料。以上是本站對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鑑定嗎的詳細回答,希望能幫助到您,祝您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