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高管非法爲親友牟利怎麼判刑?

一、保險公司高管非法爲親友牟利怎麼判刑?

保險公司高管非法爲親友牟利怎麼判刑?

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爲親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產權益,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66條中,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二、怎樣可以認定保險公司的高管涉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

最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這個保險公司一定是我國的國有企業保險公司,如果是一些普通的商業保險公司,是不能夠構成此罪的。

緊接着,需要明確下列幾個要點:

1.犯罪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只有國有企業、公司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才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但是此處還需額外注意一點,此條款中的工作人員是指全體工作人員,而不僅僅單指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的人員。

2. 本罪的主觀要件上屬於主觀故意,並利用了職務便利。若主觀屬於過失或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構成本罪。

3.本罪中的親友依據立法本意,應做擴大化解釋。本罪中的“親”即“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親屬的主要分類有兩種:一是按照我國《民法典》繼承順序推定的,長期共同生活,互相之間存在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近親屬,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若上述近親屬涉及血親問題,那麼血親的範疇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

二是除了前述近親屬外還包括姻親,主要包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基於婚姻關係所形成的一切親屬關係。本罪中關於親屬的定義屬於廣泛定義,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有財產權益免受侵害。本罪中的“友”即“朋友”,是指具有友好感情基礎的親屬之外的他人。

所以如果是保險公司的高管,非法爲親友謀利,她只能夠是國企的保險公司,如果他不是國企保險公司,是不能夠構成此罪的,並且最終量刑就必須看他當時爲親友非法牟利的所獲,以及給公司內部造成的具體損失而定,如果只是造成了輕微的損失,那麼很有可能是拘役或者並處與單處罰金,在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了損失漏洞巨大,那麼通常在3~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