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吃飯情節輕微的不屬於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一種職權職務性利益交換行爲,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爲目的,爲爭取交易機會,給予對方好處等不正當競爭行爲,是賄賂的一種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