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滿釋放後發現漏罪是否累犯
刑滿釋放後,發現當事人有漏罪的,不會構成累犯,構成累犯的條件之一是重新犯罪,而不是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怎麼辦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的,如果漏罪在追訴時效內的,是需要對漏罪單獨進行追訴的,如果不在追訴時效的,就不能再追訴了。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的漏罪不能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數罪併罰的時間條件是“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依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而漏罪不是重新犯罪,所以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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