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礙公務襲警毆打什麼罪
妨礙公務並且襲警,根據行爲人的主觀犯罪意圖和行爲造成結果,可能認定構成妨礙公務罪從重處罰的情形,也可能直接認定爲構成襲警罪,具體情形需要結合案情實際作出判斷。
襲警罪作爲一個新罪名,在與妨害公務罪的關係上尚有一定的爭議,但襲警罪本身行爲對象及行爲具有的特殊性是無可爭議的,結合犯罪構成,襲警罪的行爲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爲的特殊性是必須具有暴力性質。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爲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
二、妨礙執行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妨害公務罪規制的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出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當然,這並不意味着襲擊警察的行爲不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襲警罪被置於妨害公務罪之下,對於其他達不到暴力襲擊警察程度的襲警行爲,如雖然未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暴力襲擊,但以暴力相威脅,或者採用其他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因暴力程度達不到暴力襲擊警察,仍然可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表現爲“暴力阻礙”,雖然同樣實施暴力方法,但具體表現行爲有所差異。
暴力襲擊警察的主觀惡性要大於暴力阻礙執法,前者帶有故意傷害、進行人身攻擊的故意,後者目的是阻礙警察執行公務,並不一定有傷害警察的主觀故意和行爲。
第三,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表現爲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法,前者是唯一構成暴力襲擊警察、襲警罪的方式,後者以暴力方法相威脅警察的行爲,仍然屬於妨害公務罪的範疇。
第四,對於行爲人只是辱罵民警,或者實施襲警情節輕微,如抓撓、拍打、輕微的肢體衝突等,達不到犯罪程度的,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襲警罪原本就是屬於妨害公務罪中的特殊罪名,如果是對正在進行警務執行的警察進行毆打併且目的就是要毆打警察,構成的就是襲警罪,但如果犯罪分子不知道那是警察或者是直接目的就是爲了妨礙公務,那麼構成的就有可能是妨害公務罪,如果情況不是特別嚴重通常都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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