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在哪?

一、妨礙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在哪

妨礙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在哪?

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在於行爲對象和手段行爲具有特殊性,行爲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手段行爲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務的手段必須具有暴力性質,並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從嚴處罰。按照上述規定,對於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並非一律認定爲本罪,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確定。其一,對於以威脅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應認定爲妨害公務罪,威脅一般是指以告知對他人人身、財產等進行侵害或不利後果爲手段,讓人心理產生恐懼或者畏懼感。對於以威脅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二,對於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爲妨害公務罪。暴力、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爲對於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中應該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證據、查閱的資料等情形。

二、襲警罪的界限

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因此,對於襲警的行爲並非一律作爲犯罪處理,還需要結合行爲手段、情節等作出綜合性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爲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只是辱罵,或者實施襲警情節輕微,如抓撓、一般的肢體衝突等,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襲警罪屬於妨害公務罪的一種特殊情況,其對象必須是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並且必須採取暴力的手段阻撓警察執法。但是並非所有的襲警行爲都屬於襲警罪,一般的抓撓推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即可。如果涉嫌襲警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