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妨礙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有哪些?

妨礙公務罪與襲警罪的區別有哪些?

1、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情況下,目的是判斷行爲人主觀惡性大小的參考要素之一,也是區分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的第一要素。行爲人在故意心態支配下實施暴力行爲的主觀惡性程度明顯要高於在過失心態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爲。前者已經超越瞭解決公務事務的範疇,上升到攻擊人身安全的程度,屬於發泄不滿、逞強等惡性犯罪動機,應當以襲警罪對行爲進行評價。

2、暴力的手段不同

襲警罪的暴力手段應當是蹬踹、毆打等有形力的暴力手段,只有具有有形力特徵的暴力手段才符合立法爲保護執行公務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初衷。麻醉、捆綁等無形力的暴力手段,儘管具有傷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性,但是其客觀上造成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繼續執行公務的結果,本質上侵害的仍然是國家賦予正當行使執法權的法益。

3、暴力的損害結果不同

即使構成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爲、不要求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損害結果仍然是區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重要標準之一。以往區分損害結果的標準比較籠統,第一種是暴力行爲造成輕微傷的結果,行爲人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從重條款進行處罰。第二種是暴力行爲造成輕傷及以上的結果,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二、對襲警罪怎麼判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車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最新《刑法》公佈後,襲警罪從妨礙公務罪中脫離出來,獨自成爲一個罪名,襲警罪和妨礙公務罪在犯罪對象、犯罪目的、手段及量刑標準上不同。從處罰上,襲警罪更嚴厲些,妨礙公務罪最高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襲警罪可以判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