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後果嚴重”:

1)造成1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執行的;

2)對2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4)造成爲10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構成要件如下: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對象爲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

不管是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還是其他公民,都不得故意實施可能會破壞他人計算機系統的行爲,否則一旦此行爲實施之後,造成的後果嚴重,有涉嫌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可能。這裏的後果嚴重包括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