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是如何構成的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是如何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武器裝備是部隊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加強武器裝備的管理,制止各種危害武器裝備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保證武器裝備隨時在編在位,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近年來,解放軍各總部頒佈施行了一系列涉及武器裝備管理的法規、規章,對武器裝備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將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的行爲,造成部隊武器裝備的短缺,破壞了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的戰鬥力,還可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

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爲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出賣是指以牟利爲目的出軍用武器裝備的行爲。轉讓是指私下將武器裝備贈與他人或者以此換取其他物品。武器裝備依其質量狀況,分爲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廢品四個等級。

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從武器裝備的等級看,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因爲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行爲人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改變了武器裝備的所有權。如果行爲人是將武器裝備暫時出借、出租給他人,並沒有改變其所有權,不能認爲是轉讓武器裝備。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行爲人合法管理或者執掌的。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爲,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非法讓部隊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給他人,侵犯了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此行爲構成了犯罪,給部隊的戰鬥力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根據轉賣武器裝備的數額及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判處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