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是否構成犯罪?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是否構成犯罪?

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是否構成犯罪

不是,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爲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罰沒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後,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其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佈,並將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的活動記入筆錄。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若被不起訴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立即宣佈釋放。

對於案件比較輕微或者是犯罪證據事實不清楚的案件,對於檢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對於不起訴不一定就是沒有犯罪,但只要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擔起任何的刑事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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