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和不作爲犯之間有什麼聯繫?

一、不作爲和不作爲犯之間有什麼聯繫?

不作爲和不作爲犯之間有什麼聯繫?

“不作爲”是犯罪構成中犯罪客觀方面之一危害行爲的一種區別於“作爲”的行爲方式。

“不作爲犯罪”是指在滿足“不作爲”危害行爲這一條件下,還應根據具體法定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行爲、結果、因果關係等)的一種犯罪類別。

不作爲是相對於作爲而言的,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爲。簡單概括不作爲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爲、能爲、不爲。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1)真正不作爲犯: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2)不真正不作爲犯:作爲犯與不作爲犯的區分標準:是否負有法律要求履行的積極義務。如果有,不履行的,就屬於不作爲犯作爲犯與不作爲犯除了行爲方式存在差異之外,其他方面如罪過形式、犯罪停止形態等方面完全一致)。不作爲犯,也可以由作爲(如偷稅罪、遺棄罪)與不作爲(遺棄罪)兩種方式。不作爲實際上是相對於履行特定義務而言的,對特定的對象而言,人們沒有做什麼。但是這不妨礙人們有其他的舉動。

二、不真正不作爲犯有什麼特徵?

1、不真正不作爲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 。

(1)不真正不作爲犯作爲不作爲犯的一種,必然具有不作爲犯的本質特徵,即違背法定義務。在刑法理論中所有不作爲犯罪的問題無不以特定義務爲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爲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爲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屬於何種性質的主要依據。由此可看出,不履行義務是不作爲的本質特徵,不真正不作爲犯是不作爲犯的一種,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質特徵。

(2)不真正不作爲犯的作爲義務不是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而是來源於非刑法規範或產生於特定的法律事實。這是與真正不作爲犯的重要區別之一。所謂非刑法規範,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屬刑法之外的法律規範。產生於非刑法規範的作爲義務並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只有經刑法規範確認或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於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險時,才轉化爲刑法意義上的作爲義務。

2、不真正不作爲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爲犯是以危害結果發生爲必要條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爲犯的作爲義務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違反該義務即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爲必要條件。

不真正不作爲犯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不真正不作爲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另一個是不真正不作爲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其中,不真正不作爲犯的犯罪義務不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