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作爲與不作爲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的作爲與不作爲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的作爲與不作爲的區別是什麼?

1、從物理性質區分不同。依通說之見解,行爲乃基於意思決定而爲之身體動靜。出於身體之運動者爲作爲,由於身體之靜止者爲不作爲。

2、兩者是相反的行爲。即積極的行爲,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爲,作爲是危害行爲的主要形式,不作爲是相對於作爲而言的,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爲。不作爲是行爲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爲具有一種相反關係。

3、涉及的違法行爲不同。作爲對應的是毆打他人、發表污衊他人的文章、偷竊他人的財損壞某人的汽車、縱火焚燬房屋等。不作爲對應的是遺棄嬰兒、不撫養未成年子女、不贍養父母、不扶養失去生活能力的配偶、駕車撞人後逃逸、醫生見死不救、警察見百姓危及生命或者財產安劍救助等。

二、不作爲犯罪的特徵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以上就是有作爲犯罪和不作爲犯罪的區別,具體情況下,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也可以認定爲不作爲犯罪和作爲犯罪,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案件進行訴訟處理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