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罪量刑標準

惡意欠薪罪量刑標準

從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我國就已經將惡意欠薪罪更改爲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並對增加了相關犯罪行爲,加大力度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與此同時,關於此罪的量刑標準,一時之間也成爲了大衆想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吧。

一、惡意欠薪罪量刑標準

惡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轉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行爲。

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加,農民工勞動力成爲城市建設和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務工收入也成爲增加農民收入的一個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對惡意欠薪犯罪,也就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進行處罰時,法律是規定了兩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一般情節的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要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那麼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如果你還有這方面問題需要詳細瞭解,建議諮詢本站網站專業的律師,他們將爲您提供更加全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