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罪立案標準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俗稱惡意欠薪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叫做惡意欠薪罪,而如今卻被稱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只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才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數額較大,對於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爲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爲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在遇到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正確的做法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進行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透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此,建議各位老闆不要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畢竟善待員工就是善待自己的事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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