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立案標準

經偵大隊立案標準爲:
1.有犯罪事實。
2.符合管轄範圍。
3.犯罪金額達到立案的要求等。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經偵大隊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62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