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立案有哪些要求

經濟偵查大隊負責偵查經濟案件主要的標準包括:
1、認爲確有經濟犯罪事實發生的;
2、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
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經偵大隊立案有哪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