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立案流程是什麼

經偵大隊立案流程是什麼

一、經偵大隊立案流程是什麼?

1、受理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資訊管理系統,並透過系統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准。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2、立案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爲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二、經偵非法集資多久立案?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爲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所以,經偵大隊立案的前提條件是得先有受害者到公安機關去報案,當然了,很多重大經濟型犯罪就算是沒有受害者報案,公安部門在發現了的情況下也會主動的進行調查的。對於公安部門來說,所謂立案的流程,其實就是審查報案人的陳述是否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立案條件,如果不符合,就有可能會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