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立案關押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經偵大隊立案關押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經偵大隊立案關押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經偵大隊立案的時間是7天,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經偵大隊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哪些情況可以進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綜上所述,經偵大隊立案的時間和關押的時間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經偵大隊也不是說就只能關押犯罪嫌疑人37天,如果已經批捕,在經偵大隊被關押的時間就不確定了。只不過,經偵大隊肯定也沒有權利在接到受害者的報案之後,僅憑受害者的一面之詞就先將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關押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