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一、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13、濫用職權

14、玩忽職守

1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二、職務犯罪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三、職務犯罪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常特殊的,因爲只能是國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爲國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基本上都屬於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