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幾類?

一、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幾類?

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定有哪幾類?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罪名多樣。有貪污罪、介紹賄賂罪、行賄罪等。

三、職務犯罪的處罰標準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如果我國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以及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時,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的利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是會給社會輿論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在發生了職務犯罪後,司法機關也會根據涉案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最終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