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既遂未遂的認定

強姦既遂未遂的認定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爲,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爲)。當被害人因爲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爲時,與其發生性行爲也被視爲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爲強姦罪的共犯。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強姦未遂如何認定

強姦未遂也是強姦罪。對於強姦未遂與既遂的認定,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爲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爲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

但是有一個特例,若受害者爲幼女時,既遂標準與受害者爲年滿14週歲以上的女性不一樣。當受害者爲幼女時,只要行爲人的生殖 器與幼女生殖 器表皮接觸,即視爲強姦既遂,故強姦幼女既遂採取的是接觸說。這一方面是考慮到幼女年齡小,缺乏性生活的適應能力,行爲人難以實際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爲了強調對幼女人身權利的特殊保護,強調對強姦幼女這種性質惡劣的犯罪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