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的領導貪污受賄應該怎麼處罰

部隊領導貪污受賄的,可以按《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紀律檢察部門對涉事人員進行調查,確定有貪污受賄行爲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部隊的領導貪污受賄應該怎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