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決先要經過什麼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
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
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爲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瞭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瞭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鑑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鑑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爲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申請拆遷行政裁決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拆遷行政裁決是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沒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即只有在雙方沒有達成書面的可供操作的拆遷補償協議的條件下,纔可以申請行政裁決。
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可以申請拆遷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行政裁決先要經過申請,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會立案的,還要經過審查階段,最後纔是實施裁決,這點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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