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漏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醫院漏診的,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應當是存在醫療過錯的,可以要求醫院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醫院漏診的,對當事人沒有進行任何治療,應當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漏診是因醫院的疏忽造成的,應當存在醫療過錯,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情況,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醫院漏診怎麼辦
漏診誤診是醫療過錯行爲的一種。
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爲。
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爲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誤診等醫療過錯行爲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爲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爲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
換句話說,只有漏診誤診的醫療過錯行爲成爲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爲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誤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即使存在過失行爲,但只要此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漏診誤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醫院漏診的情況下並不會構成醫療事故,但應當是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醫院承擔違約責任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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