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醫院房屋產權性質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中醫院如果是非營利性的公立醫院,其建設用地一般是透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其房屋的性質是公益性設施。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中醫院是非營利性的公文醫療,具有公益的屬性,其土地使用權是透過劃撥取得的,所以中醫院的房屋是公益性的醫療衛生設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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