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套路下的“以租代徵”,別被騙了!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會進行徵收土地,在與被徵收人同意之後,先給予補償後進行徵地。但是,在最近用戶提問問題的時候,用戶會說當地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該如何讓補償?用戶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該如何讓要補償?

徵地套路下的“以租代徵”,別被騙了!

首先,我們先不論徵地該怎麼補償?就政府租賃農村集體土地、村民自行出租承包地這些行爲是合法的嗎?對於這些行爲,我們可以統稱爲“以租代徵”的徵地行爲。那麼,“以租代徵”是否合法呢?

一、“以租代徵”的概念

“以租代徵”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所謂“以租代徵”,即透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爲。

在這裏,根據上述概念,我們就可以知道,“以租代徵”是一種違法的徵地行爲。

二、“以租代徵”的行爲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爲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爲;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上述“以租代徵“的徵收行爲中,僅僅只是列舉了生活中較爲常見的行爲。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第1款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在上述相關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確切知道“以租代徵“的徵地行爲是違法的。尤其是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在現實生活中,是最常見的,大家不要爲了一些蠅頭小利而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情。只有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准後或鄉鎮公共設施建設纔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其他形式的佔有均是違法的。徵地行爲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徵地行爲。建議大家,在遇到徵地拆遷的方面的問題時,要先看清楚徵地拆遷的主體是誰?這個項目是不是合法?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就諮詢專業的律師,律師會給您詳細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