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以租代徵有哪些表現形式?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爲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爲;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等。
二、刑法中非法佔地土地使用權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以租代徵的這種使用農村土地的方法已經違法了,甚至有可能會構成非法佔用土地使用權罪的,但是大家知道農村以都代徵的這種現象很普遍,特別是農村的村民,作爲集體組織的議員對以租代徵的這種做法也沒有什麼覺得不妥,因爲村民自己都在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