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證明我的房屋是違建?

實踐中,被徵收人已經習慣於看徵收維權律師講“違法建築真的違法麼?”這樣的內容了。

什麼情況下,證明我的房屋是違建?

因爲看來看去,其最終結論無疑就是所謂違建不一定真的違法,更不一定真的沒有補償

然而本文,在明律師卻想十分嚴肅、鄭重地警告廣大被徵收人,對於下面的這種徵收中的常見狀況,你的房屋百分之百是違建!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徵地拆遷維權律師楊在明表示,這種情況就是頻頻見諸媒體的搶種、搶建行爲。

綜合各項法律法規、政策檔案來看,這種行爲已被確定性地評價爲違法行爲,是沒有辦法因此而拿到一分錢補償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之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在明律師認爲,“房屋徵收範圍確定”這一時間點應理解爲《條例》第13條規定的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

也就是說,一旦被徵收人看到了政府張貼出來的徵收公告,就不能再實施上述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了。

而且在實踐中,這一“暫停時間點”還有可能被各地方的規定提前,即在徵收公告發布以前就被禁止了。

譬如根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第四項之規定,對符合房屋徵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自收到區縣人民政府的確認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在徵收範圍內發佈暫停公告,告知被徵收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變更房屋權屬登記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這一事項應書面通知規劃、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而這一發布“暫停公告”的時間點,是要早於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的,這點廣大被徵收人需要正確理解。

那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情況如何呢?《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項之九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這個暫停時間點,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擬徵地公告”發佈之時。

我們再來參考一下北京市對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的更加具體的規定。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區、縣國土房管局覈准用地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就相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用地範圍內予以公告。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相關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現已不存在)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也就是說,只要區、縣國土房管局的暫停公告一出,上述7類事兒就都不能幹了。

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類似的搶栽、搶種、搶建等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爲,從動機上即爲牟取私利而增加國家徵收成本,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行爲上又爲上述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所明令禁止。

故常見於新聞的在徵收範圍內蓋高層、安路燈、栽青苗等行爲均屬根本性違法,在實踐中也是沒有任何迴旋的餘地的。

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依法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否則,最終的結果只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白白開銷一筆搶建費用外加人力成本而什麼都得不到,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