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農村蓋房不讓施工是否屬於侵權行爲?

民法典農村蓋房不讓施工是否屬於侵權行爲?
律師解析:受村蓋房不讓施工的,要依據具體原因才能確定是否屬於侵權行爲,如果是不符合施工條件而不讓施工的,不屬於侵權行爲。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條件有:
一)必須是本村戶籍且無宅基地的村民戶。
(二)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滿20週歲)確需另立門戶,以及三代以上同堂並且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回鄉落戶的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以及港、澳、臺同胞,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被收回或修路拆遷無宅基地的。
(五)孤獨戶、零散戶、佔用基本糧田或大片耕地被上級主管部門認定拆遷戶,拆遷後而無宅基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