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判決夫妻個人擔保債務是個人債務嗎?

一、安徽判決夫妻個人擔保債務是個人債務嗎?

安徽判決夫妻個人擔保債務是個人債務嗎?

安徽判決夫妻個人擔保債務,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離婚時,原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只有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

二、司法解釋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發生糾紛時,誰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這種觀點認爲,“債務與財產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應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應由承擔義務的一方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爲,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觀點認爲,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爲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而承擔義務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夠明確。但從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張個人債務的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於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該論者認爲“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這實際上是說夫妻一方舉債,非舉債的另一方不能證明是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就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們認爲,要非舉債方去證明舉債方的舉債資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難的;由非舉債方承擔舉不能的法律後果,顯然也是不公平的。這樣,容易助長另一方惡意舉債。 從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爭,原則上應有主張共同債務者舉證,不能舉證者,應認定爲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因而,我們原則上同意後一種觀點。

夫妻離婚後,婚姻狀態發生了改變,對應的財產情況應當完成分隔,雙方之間不存在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爲第三方提供的擔保業務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另一方有權拒絕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雙方爲了共同生活而舉債,那麼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