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與質押對物權

抵押與質押對物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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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1、抵押權的標的物爲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

2、質權的標的物爲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3、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爲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爲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