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欠高額債務離婚財產分配如何進行?

一、男方欠高額債務離婚財產分配如何進行?

男方欠高額債務離婚財產分配如何進行?

男方欠高額債務離婚財產分配在償還共同債務的前提之下,將剩餘的財產按照平均分配原則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製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爲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爲夫妻共同所爲,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爲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爲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二、什麼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中又明確,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爲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爲個人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由此看來,債務清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爲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爲,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贍養義務的老人支付贍養費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房,婚後房屋由雙方共同居住且爲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一方非爲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爲個人債務。

結婚之後,可能男方或者是其中一方會欠高額的債務,這種債務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僅僅要對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一個妥善的安排,對於債務也應當進行清楚的償還,所以雙方能夠協商更好,不能夠協商的話,也需要由共同財產首先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