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擔保物權後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嗎?

一、設立擔保物權後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嗎?

設立擔保物權後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嗎?

1、設立擔保物權後承擔的不一定是一般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擔保物權的消滅條件是什麼?

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於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爲;

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爲;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爲;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爲;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爲。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透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擔保的方式包括人保、物保等,不管是哪種擔保方式,若是在設立擔保的時候,對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並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那麼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就是一般擔保,而不是連帶責任。通常情形下,只有是債務人本身無法償債的時候,擔保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