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中院(2018)遼10民終847號李X訴鞍山市XX公司、林XX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厚旺,遼寧共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陽中院(2018)遼10民終847號李X訴鞍山市XX公司、林XX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富XX,遼寧共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鞍山市XX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遼寧XX律師。

原審第三人:林XX,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

上訴人李X因與被上訴人鞍山市XX公司、原審第三人林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18)遼1002民初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5月1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厚旺、富XX,被上訴人鞍山市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林X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上訴請求:一、撤銷(2018)遼1002民初18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將遼陽XX的建設工程分包給了林XX,林XX將工程轉包給了鄭XX,上訴人在鄭XX處從事木工工作。上訴人在該工地從高處跌傷。上訴人申請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認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爲僱傭關係。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上訴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林XX,該行爲無效。由於被上訴人的違法轉包行爲導致此後林XX的轉包行爲及鄭XX的僱傭行爲無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滿足勞社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於勞動關係認定的要求。同時《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第17條也規定對於此種情況應當視爲具有勞動關係。二、一審法院認定理由部分沒有引用任何實體法律進行裁判。

鞍山市XX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原判。

鞍山市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遼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遼市勞人裁字【2018】第12號仲裁裁決裁定原告與被告李X視同存在勞動關係是錯誤的,適用法律不當。一、本案不是勞動爭議糾紛,而是勞務糾紛。原告承包遼陽白塔區的《晟寶龍廣場智慧園》項目後,將該工程全部承包給第三人林XX,被告李X受僱傭從事木工工作,所使用工具也是自己提供,從事木工工作按計件取酬,屬於勞務性質,不屬於勞動關係。二、原告與被告李X之間不存在視同勞動關係。原告與第三人雙方協議約定,人工費全部由第三人負責,與原告無關係。我公司從未僱傭過被告,也不認識被告,既未對被告行使管理權,也未支付過勞動報酬。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視同勞動關係。綜上所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視同勞動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李X一審辯稱,鄭XX找我幹活,鄭XX與原告是承包關係,鄭XX與我協商沒有一致,讓我去告。第三人與我沒有關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鞍山市XX公司將遼陽市白塔區XX的工程發包給林XX施工。林XX將上述工地的土建工程轉包給鄭XX施工。鄭XX僱傭李X從事木工工作。一審法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鞍山市XX公司提供的仲裁裁決書、協議書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爲憑。

一審法院認爲,李X由鄭XX僱傭到晟寶龍智慧園工程處從事木工工作,且由鄭XX發放工資,雙方依法形成僱傭關係。故其與鞍山市XX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鞍山市XX公司與李X不存在勞動關係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李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2號第59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不予支援。因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和礦產資源開採領域違法轉包、分包,大量招用農民工的情況普遍存在,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範圍應當限定於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報酬支付方面,司法實踐中不宜將“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簡單理解爲“可以確認勞動關係成立”。本案上訴人鞍山市XX公司將其負責的遼陽市白塔區XX的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原審第三人林XX,林XX將工程轉包給鄭XX,被上訴人李X受鄭XX僱傭,在上述工程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後在工作中受傷,因李X系鄭XX僱傭,並非與鞍山市XX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故本案不宜認定鞍山市XX公司與李X存在勞動關係。鞍山市XX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對該承包人僱傭的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受到的人身損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李X可以就其損失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李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李X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XX

審 判 員  鬱XX

審 判 員  張麗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XX

書 記 員  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