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降薪變相裁員是否合法
公司透過降薪的方式變相裁員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如果透過降薪變相裁員,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公司調崗後降薪怎麼辦
(1)勞動者首先可與人資部門溝通,瞭解此次調崗降薪的具體原因,應該看到這次是否符合當時簽訂的合同,是否有違背的地方,比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薪資等等,企業應該的流程,應該會提前通知員工,這樣也可以做好現在工作的交接,到新的崗位工作。
最終確定用人單位是不是有違法行爲存在。
(2)如果用人單位系想透過調崗降薪的方式達到讓勞動者自動離職的目的,勞動者更應當謹慎。
因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發生變化,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協商不成,也不能單方辭職。
(3)如果用人單位在未予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決定,勞動者可以實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違法勞動合同,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查處單位違法行爲。
(4)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
在這段時間,勞動者應當在單位繼續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查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一邊都會支援勞動者的請求,即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降薪行爲,勞動者需要理性應對,透過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降薪變相裁員,是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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