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方式:協商、調解、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簡單事故協商處理:

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二)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經交警立案處理後進入調解程序:

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一致申請並對事故認定書及車輛檢驗、傷殘鑑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進入調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交管部門不受理調解,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三)訴訟程序:

可分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以上或財產重大損失肇事方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權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訴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經協商、調解、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或未經調解程序自行起訴的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解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協商、調解以及訴訟。至於當事人選擇怎樣的方式進行解決完全可以根據具體的糾紛情況進行決定。

在我國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中,一般情況下,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最容易產生的糾紛類型,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就賠償的問題產生的糾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交通事故的雙方無法協商處理的,此時就是需要及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處理的。